大家经常遇见这样的问题,“分公司是跟总公司一起汇算清缴,还是单独汇算清缴呢?
今年成立的分公司,是单独汇算清缴还是跟总公司一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分公司当年成立,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
设立分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只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两种形式,不是税务的规定。并不是说独立核算就要在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分公司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就不需要在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不管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税局要求都是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
至于是否需要独立设置账套。独立核算的话,肯定是需要单独设置一个账套的。但是非独立核算的话,虽然可以不用单独设置账单,但是一般还是需要在总公司账套里面按照不同分公司进行内部核算,也就是我们说的辅助核算。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数据需要有区分的,不能把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收入合并一起做一张凭证的。
2、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收入情况,单独判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的,和总公司的纳税人性质没有关系。(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是进项比较少的情况,那么可以考虑把分公司独立核算,利用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性质降低税负。)
3、分公司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者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总分机构是需要汇总分摊所得税,因为汇总在一起计算所得税,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享受总公司的税收优惠,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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