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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016年12月4日,是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第三个国家宪法日。我们正式推出“弘扬宪法精神,服务‘四个扎扎实实’”——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宪法那些事儿。

以下为该系列第五篇:

宪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经济制度的规定。

经济制度是指一定历史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分配方式。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起决定作用,它决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决定经济制度的性质。

所有制关系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人剥削人的封建主义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不再是满足少数人获得财产的欲望,不再允许剥削制度的存在,而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产的需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要实现这一生产目的,就必须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1949年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立后,我国先后经过了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没收官僚资本,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实行赎买,以及对农业和手工业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革三个阶段,最终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两种表现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由于生产资料为全体人民所有,人与人之间就是平等、互助、合作的生产关系,人剥削人的制度就消灭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下,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所有,在集体经济内部,人与人之间也是平等、互助和合作的生产关系,其劳动收益也在集体内部分配,从而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有了新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随着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这样,公有制经济所指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不仅包括纯粹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全民所有成分和集体所有成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公有制经济以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济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虽然不是惟一的经济成份,但是,为了发展社会化大生产,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为了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二是公有制经济应当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当然,强调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并不是说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资产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在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时,我们既不能因为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因为提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忽视和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呢?十六大报告提出: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分配制度

关于按劳分配制度,1954年宪法没有作出规定,因为那时对资本家的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完成,相反,1954年宪法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两个规定都强调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突出不劳动者不得食。1982年宪法对此规定作出了修改。1999年修改宪法进而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理想原则和现实情况有机结合起来。

所谓按劳分配,是指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来分配个人收入和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而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旨在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由公有制决定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第二,这一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物质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劳动还是人们用以谋生的手段,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所以,本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改革分配制度的实践中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为什么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呢?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之外,还存在着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按劳分配之外,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非按劳分配方式。比如,宪法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宪法肯定了这些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就肯定了其他非按劳分配方式的合法性。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发展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市场,由于这些要素是商品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就需要允许各种要素参与收益的分配。实践中,非按劳分配的收入主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劳动者和农村承包户的收入;私营经济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者的收入;由资本、技术、信息以及土地等生产要素而获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利润、利息、地息以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

理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为此,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如何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呢?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一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二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三是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四是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五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

《宪法》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经济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国有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用的是“国营经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确认了国家从对全民所有制经济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这一实际情况。“国营经济”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混为一谈的表述方式,而“国有经济”强调的是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将“国营”变为“国有”,有利于实行政企分开,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范围大体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以及农村和城市郊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铁路、航空、公路、海运、银行、邮电,以及国有工厂、国有农场、国有商业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经济的这些范围表明,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最主要部分,集中体现了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家庭副业属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决定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进方向。对国有经济的重要作用,十六大报告的概括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国有经济能否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关系到能否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成败。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力量,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国有经济通过控制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邮电金融、大型制造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第二,国有经济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第三,国有经济对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起决定性作用。

由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如此重要地位,国家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以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比如,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维护和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投资和进行技术装备等手段,保障国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拥有先进的技术力量等。

《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以及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规定。

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本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本条规定的内容是1999年宪法修改而来的。这个修改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代替宪法以前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规定,强调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并且将“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以及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政策,修改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使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管理政策一致起来。

非公有制经济是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概念。过去我们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片面追求公有化的程度,排斥其他所有制的经济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一度单纯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单纯的公有制经济形式,不能覆盖国家的全部经济生活,不能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取得巨大发展,已经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基本经济制度。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

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主要包括:(1)个体经济。个体经济是从事个人占有、个人经营、不剥削他人的经济形式,它具有点多、面广、小型多样、灵活经营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经济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有自主经营权等权利。(2)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这种经济形式的特点是,在企业内部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剥削关系,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不仅同公有制经济存在联系,而且其发展方向是由公有制经济影响和决定的,它不可能影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促进生产等都具有积极作用。(3)外资经济。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还包括外资经济,主要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三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上述三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国家已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为它们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体上说,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行政管理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二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引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毕竟存在区别,具有规模小、易盲目发展、具有剥削性质等弱点,为保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对它们予以引导、监督和管理。所谓引导,是引导它们朝着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方向发展;所谓监督,是监督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管理家庭副业属于私营经济,是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手段为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兴办企业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受我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宏观调控的规定。

1982年宪法第15条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计划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经济。”但实践证明,我国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适应现实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体制,已经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问题。

所谓计划经济,就是社会的各项资源都要通过国家计划配置,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而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主要是根据市场的需求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引导,为市场服务,为企业服务。过去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东西,搞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通过改革实践,对计划与市场的认识逐步加深。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提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小平同志的讲话从根本上解除了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当作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线的思想束缚。为修改宪法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奠定了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也表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而且只有实行市场经济,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因此,根据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时作出了本条的规定,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因此,需要对经济体制进行以下方面的深入改革:(1)在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坚持以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2)分配制度上,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3)在宏观调控上,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4)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此,国家需要加强经济立法,用法律确立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依据,保障它们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必须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直接干预经济,转变到依靠宏观调控来管理经济。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目前,我国已在财政、金融、税收、海关、外贸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法律和政策,宏观调控的手段逐步趋于完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这方面,国家已经并将继续制定一批法律,禁止和惩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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