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想干个体,盈亏自负)

法言俗语

在社会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又称为“个体户”。改革开放后,为了打破 “大锅饭”以活跃经济,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允许城镇居民开办饭店、小卖部、理发店等各种形式的个体工商单位。当时的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这就是个体户的由来。例如,小张与小王是两口子,在他们结婚后不 久,正好遇到企业改制与“下岗潮”,就前往工商部门登记了一个名为“君悦”的小卖部,成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与“流动商贩”有何区别?摆摊当“小商小贩”的并非都是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在城镇干个体户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工商部门批准并核发营业执照后,方有资格成为个体工商户。一般来说,之前个体户申请了营业执照后家庭副业属于私营经济,会有固定的沿街商铺房作为经营地点,现在网络经济发达,如果没有实体店面,网络经营也是可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在街上摆摊售卖,经营形式还是比较灵活的。例如,小张与小王开办的小卖部,有固定的门商铺进行经营,不同于流动商贩,但是他们要是在夜市摆摊 卖东西,则与一般的小商小贩没有明显区别。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区别就在于主要服务地区不同,前者服务城镇,以自己的手艺如理发、做糕点来维持生活,并依托城镇社会经济生活来发展壮大。后者的基础在土地承包,农村商品经济并不活跃,土地是农民的根,农村承包经营户只能通过耕种土地来维持自己的生活。例如,小 张与小王在城镇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小卖部维持生活。两者还有一定区别联系,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可以个人申请,也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例如小张与小王的小卖部虽然是夫妻共同经营,但是以小张的名义申请的。农村土地承包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由农民个人自己耕种。个体户可以给自己的店或经营内容起名字号如“景德东” “王福记”等。而农村承包经营户仅耕种土地则没有起字号的必要,但是若有其他副业如农家乐、养殖等,则完全可以工商注册并起字号,既是当土地承包户,又是个体工商户。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案件,其主要问题就在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个体经营与家庭经营条件下,其债务承担的主体会有所不同。

《民法典》条文

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 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在注册“君悦”小卖部后,小王觉得经营风险较大,便与小张约定:开店的一切责任由小张负责,双方的各自收入由个人自行支配。虽然夫妻间有这样一个协议,但是在店面的实际经营中,小王虽不过问经营效益好坏,却经常在店中帮忙,有时还垫付货款帮助周转。小张也经常拿出自己的营业收入来为家庭购置共同生活用品。随着店面的扩大,2018年小张几次进货失误,加之经济形势紧缩,小卖部的商品积压严重,欠下了近14万元 的外债。2019年年初,债权人纷纷来催债,小张在将货物全部清仓处理后, 还有5万元未结清,其债权人小李又向小王要钱,小王坚决不给,小李一看要钱无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处理认定小王的钱与店面经营的钱无法区分。因此,小王应当用自己的钱来还小张的债务。法院判决以后,小王替小张把剩下的钱还上了。

案例中,个人或家庭从事工商业经营主要还是维持生计,就像小张与小 王一样。虽然小张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名为“君悦”的字号,摆脱了流动商贩的特点,但是在个体工商户债务偿还上,小王是否应当共同偿还,还是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看,像小张这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债务,若纯粹由小张经营且收入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只要小王不参与经营,则应当以小张的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若小王在其中参与经营或经营收入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当以小王与小张的家庭财产来进行还款。在案例中, 小王与小张虽然有各自收入个人自行支配的协议,但在实际生活中,小王也已经参与到了小卖部的实际经营中,小张也用经营收入来补贴家用,在小张的个体工商户财产无法与家庭财产进行有效区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两 人共同偿还借小李的钱,没有不妥之处。(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靳某与程某劳动争议案,详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柳河县柳河镇鑫顺水泥管加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 吉0524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个体户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态,有其自身的特点,也承载了便利国民社会经济发展与解决过剩劳动力人口就业的问题。可以说,个体经济就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出现,其属于私营经济,并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个体经济的投资、 经营、收益方均是个体劳动者。从法律上看,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有明确的流程,个体劳动者一旦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登记,其所作的投资经营就有了法律上的意义,在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纳税、卫生标准、消防安 全等后,其个体经济行为会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比起单纯的出门摆摊或无照经营,财产的安全性与保值率均会有显著的提升。

个体工商户是由个体劳动者登记形成,其“当家人”就是登记的个体业主,同时部分工商户还有字号。一旦遇有纠纷诉讼时候,到底是应当以登记的业主还是以登记的字号来明确谁当原告、被告,针对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这一法律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 人。”通俗来讲,即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上写的是谁经营,谁就是原告或被告,如果有字号则字号就是原告或被告,字号的经营者来具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门店转让或其他因素,个体经营中经常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要搞株连,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都要负责任。

个体工商户经营中出现的欠债,还债主体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认定:第一,出钱投资人,如果是家庭共同经营的个体事业,家庭成员应当在登记申请时以书面签字形式表明态度,愿以家庭财产偿还债务;而个人出资进行工商经营时,则应当在申请登记时,采取声明、公证等形式让大家知晓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一旦出现债务,家庭共同财产不用承担。第二,具体经营人,就是经营活动是由谁在负责,是家庭成员一起经营还是个人独自经 营。第三,经营收益归谁所有,谁就负有偿还债务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即使之前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明确约定家庭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只要经营收益获利人为全部家庭成员,无论之前的约定如何,都应当用家庭财产来进行偿还。

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田到户,共奔小康)

法言俗语

通俗地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分配村里所属的一块土地,由他们负责耕种,承包土地产出的农作物及其他经济收益均归农民家庭所有的一种农村经济运行模式。例如,农民小张祖辈从山西省某县迁移至安徽省某县农村,跟随父母在某地生活多年,父母去世后,继承父母在村里分得的几亩薄田讨生活,日子是艰辛了些,但是小 张吃苦耐劳,脑子灵活,除了种地外,还从事鸡鸭养殖,生活上也算过得去, 小张一家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承包土地的农民家庭被称为农村承包经营户,集体组织分配的承包土地则被老百姓称为“口粮田”。在中国传统农村,土地是农民最根本谋生养家手段,因此,《民法典》中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法律制度的基础就是农村土地的分配与承包。像小张一样,只要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已经成年,村里就有义务为其分配一块土地,让他自食其力耕种来养活自己。农民承包耕种土地的收成虽然归自己所有,但他们因耕种土地或其他承包事宜而欠下的债务则应当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如小张为了提高农作物亩产而借钱购买了化肥,那么借的钱就是因承包经营而负担的债务,应由小张或其家庭负担。

既然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那么土地承包产生的债务为何会区分谁具体经营并以此作为偿还标准呢?民法上的规定比较简单,但是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情况都存在。例如,有些农村年青人出于经济收入、孩子教育等因素愿意去城镇工作,以其名义承包的土地一般由家里老人在经营。基于上述原因,如果因土地的承包经营出现问题,而让没有实际参与经营一 方来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对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经营性债务,以实际经营为标准,来认定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较为合理。

《民法典》条文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以案释法

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小张想要扩大鸡鸭养殖规模及引进新的高产种苗,故而从左邻右舍处借了3万元一直未还。到了2019 年,小张的弟弟大学毕业后去外地工作,因小张一家一直没有还钱,邻居们起诉小张要求其还钱。因为养殖与种地都是小张与其妻子小刘在干,人民法院判决其夫妻二人偿还债务。无奈之下,小张只得把这个事情跟自己的弟弟说了,得知情况后,其亲弟弟泪如雨下,马上把钱打到哥哥账户上,还多打了一万元,让小张把钱还上。

在案例中,小张一家一直在安徽省某县农村居住生活家庭副业属于私营经济,其作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此为基础来开展家庭经营是没有问题的。其亲弟弟与儿子一直由小张供着上学,没有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村里也没有给其弟弟分配“口粮田”。在小张一家为了提高粮食亩产和扩大副业养殖范围而借钱,导致被邻居追债时,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来承担,其中仅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结合小张一家的实际情况, 事情就比较好理解了,小张的弟弟在去外地工作前,虽然已成年但是一直在上学,村里没有给其分地,小张的弟弟也没有参与土地实际生产经营,故其弟弟虽然是小张农户家成员,但是无须对哥哥小张的经营负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承包土地由小张与其妻子小刘事实经营,欠款由他们来偿还是没有问题的。小张弟弟出于报恩心理来为哥哥一家偿还欠款亦无不当。(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余某振、余某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纠纷案,详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人是特定的,只限于土地所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即村民。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城市居民或其他经济组织到农村承包农村用地,进行农业、工业或旅游业等方面的经济活动,上述主体承包农村土地的行为,一般要支付相应的款项,系正 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国家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农村家庭承包权利的取得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承包者必须是本村经济组织的成员,有这一资格就是有权承包人,否则如果要承包土地就得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市场化的土地租赁 合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是依据村民的身份所获得的对本村土地的一种排他性独占许可,任何人不能加以剥夺。

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确定上,还要明确承包经营户与所谓的“农户” 之区别。一般来说,农户是指农村中以血缘与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本的独立的社会生产、生活单位。而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得来,只要孩子一出生,不论男女老幼,均有相应的权益来分得 “口粮田”,一般以农村中成家或成年为标准来分配。因此,若一个农户中存在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年成员,即便他们在一起共同生产经营或生活, 其中的每一个人均有分得相应承包土地的权利,在他们分得承包土地后,是 一起进行劳动生产还是分开各自经营,均是这些农户中个体成员的自由。因此,不能因为农村中存在农户这一基层的生产单位,就损害了村集体经济组 织个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这也与《民法典》规定的精神不符。

土地承包经营中因为土地承包而发生的债务由谁来还,这是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通俗地讲,应当从谁出钱、谁经营、谁挣钱、 早前约定这四个方面来找出应当还钱的人。谁出钱方面,就看是以农民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还是以其家庭财产来进行投资,出钱的判断标准是看签订 的承包合同中有谁的签字;谁经营方面,就是承包土地后看是谁在具体操持土地,是全家人一起还是部分家庭成员在耕作;谁挣钱方面,就是承包土地所获的利润或利益由谁拿着,是由某些人占有,还是归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 所有;最后就是看大家承包之前的约定,承包经营的收入是算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归个人所有,因经营借的钱所产生的债务是由家庭共同财产偿还,还是 个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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