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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沈某、骆某某、何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

2016年上半年起,被告人沈某在其负责经营的杭州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团队研发“巅峰捕鱼”游戏软件,同时在本区注册成立上海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以某甲公司的名义申请软件著作权、游戏版号并上线运营。2018年3月,沈某出资,指使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注册成立杭州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将“巅峰捕鱼”项目团队整体转至某乙公司,由某乙公司对游戏进行日常维护和经营。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沈某、骆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主动搭识周某、何某某等人,约定由周某、何某某分别在游戏内组建公会,采用出租账号、出售道具、充值等方式接受赌徒投注,采用回收道具等方式向赌徒兑现筹码,某乙公司以支付推广费的名义提供资金支持,并对道具进行兜底回收。被告人梁某某、江某某等9人受某乙公司雇佣,分别担任策划、运营、测试、研发、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受骆某某指使,与何某某建立微信群,为何某某提供技术帮助和资金结算。

2018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出资设立福建省某丙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招募雇佣主播、客服等工作人员,由何某某等人在直播平台宣传推介吸引赌徒,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等多名客服人员具体负责租号和收售道具等工作,利用“巅峰捕鱼”游戏搭建的虚拟场景,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此外,莫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通过直播平台结识何某某后,向何某某交纳押金,以“徒弟”的名义挂靠某丙公司,将自己所持账号交何某某托管,并从中牟利。

经审计捕鱼兑换人民币,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5日捕鱼兑换人民币,沈某、骆某某、何某某等人通过某公会及其下属子公会账号充值方式,接受赌徒投注人民币18,153,733.00元(以下币种相同),通过出租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赌徒投注19,195,236.33元,合计赌资金额37,348,969.33元。另查明,某乙公司从某丙公司处兜底回收黄金弹头605,700个、白银弹头173,070个、青铜弹头151,330个。莫某某获利28,023.51元,张某某获利175,305.00元,吴某某获利474,051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关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更不能兑换法定货币。本案中,被告人沈某、骆某某、何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采用“游戏公司+外部代理”形式,正是蓄意绕开上述监管规定,表面上游戏公司只接受充值发行虚拟货币,暗地则借助外部代理向玩家提供兑现法定货币的服务,其实质是形成一个完整的“上分+随机事件+下分”的赌博闭环结构,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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