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5个区别,尤其最后一个,好多人分不清,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5个区别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具体而言,票据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有如下区别:
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5个区别
第一,权利顺位不同。根据《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付款请求权是第一位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必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位的票据权利,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享有票据追索权,该权利带有补充性。第二,义务主体不同。付款请求权的义务主体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追索权的义务主体主要为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第三,权利范围不同。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请求给付范围限于票据金额;票据追索权权利人请求给付的范围则包括票据金额、利息损失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第四,行使次数有无限制不同。付款请求权行使一次获得满足即行消灭。根据《票据法》六十八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可以多次行使,直至票据上的最后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为止。
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5个区别
第五,票据权利时效不同。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限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持票人清偿债务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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