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我国档案馆类型多样,划分角度也各不相同。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中对我国档案馆类型的划分,我国档案馆主要分为各级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三大类。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
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归口中央或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档案保管机构。《档案法》第8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性质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法律、法规将档案馆性质确定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主要基于档案馆的特定职能。档案馆的科学文化事业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档案馆管理的对象上看,它保管的档案是历史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科学技术等活动的记录,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财富;
其次,从档案馆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成果上看,档案馆要科学地管理、保护档案,并以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将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馆工作本身具有研究性质,是国家科学文化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最后,从档案馆社会职能上看,在承担科学管理档案的基础上,履行为社会服务的职能社会组织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1.综合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综合档案馆一般分别隶属于各级党和政府社会组织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收集保管党和国家在各方面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根据综合档案馆所处层次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级和地区级综合档案馆。
(1)中央级综合档案馆有三个。①中央档案馆:收集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时期形成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档案;②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保存明、清及以前各朝代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③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保存民国时期各个政权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
(2)地方综合档案馆。地方综合档案馆以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旗、市、区)三个层次的综合档案馆。地方综合档案馆收集管理本级党、政府、人大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和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有关档案。
2.专门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其具体含义既可以体现在其专业职能上,也可以体现在档案载体的特殊形式上。从我国专业档案馆的设置来看,有全国性专门档案馆,如中国地质资料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电影资料馆等;有地方性专门档案馆,许多省、市建立了地名档案馆,如黑龙江省地名档案资料馆,遍及各大中城市有关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城市建设档案馆,还有一些颇具地方特色的专门档案馆,如苏州园林档案馆等。
(二)部门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是指中央和地方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为保管某类专门档案设置的档案管理机构。中央一级的外交部档案馆、安全部档案馆、公安部档案馆、工信部档案馆等多可归入此类。地方一级,一般限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设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如黑龙江省电力研究院档案馆等。
(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是保存管理本单位形成档案的档案保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属于某一机关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其性质与国家档案馆不同,是整个机关或组织的组成部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通常也被划归为独立的档案机构类型——内部档案机构。内部档案机构在我国类型多样,且名称各异。
企业档案馆:企业档案馆具有综合性、专业性并存的特点,依照《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规定,设置企业档案馆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统一标准确定的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而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企业领导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档案馆收集管理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当前,相当一部分综合管理水平较高的大型企业,为提高企业信息管理的效率,已实现了档案、情报资料一体化管理,因而建立了企业信息中心。
事业单位档案馆:就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也作出了规定,某些教育、科研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档案馆,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直属的院校等。
1、本站资源针对会员完全免费,站点中所有资源大部分为投稿作者付费教程,切勿轻易添加教程上除本站信息外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被割,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客服。
2、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