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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宋某诉谭某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消费者在网购95新商品后进行测试使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范围,支持退货退款。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原告宋某在被告谭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95新”样品破壁机一台,货品签收后,为测试机器是否正常工作,宋某将货品拆封接通电源进行空转。由于破壁机噪音太大,所以宋某向网店提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申请,但随即被商家以已开箱使用、无质量问题且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在原告进行多次退款退货申请后,被告最终同意,原告随即将该商品打包好寄回被告处。然而,被告收到货以后,又再一次以“机器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并将商品寄回给原告。

原告宋某认为,被告谭某在店铺宝贝详情处载明商品为“95新”的二手商品,因此涉案商品在销售时就并非全新,划痕和磨损并非宋某造成。原告在破壁机签收后只是上电空转1分钟进行测试,全程并未沾水或任何食材,测试后立刻将机器封存回包装盒并包裹完好。而且被告标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在被告同意退货退款后,已将涉案商品寄回被告谭某处,请求判令被告谭某退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谭某辩称,在收到原告宋某邮寄的涉案商品后,发现该机器非完好状态,退回的涉案商品在杯身、底座等处存在磨损、划痕和使用痕迹,严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已经不完好。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宋某在被告谭某网店购买商品并付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成立,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涉案商品在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中都明确标示“95新”“展示样机”,而且网店在购买页面明确标明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也未与消费者确认其为不宜退货的商品。因此,涉案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本案中,原告在收到涉案商品后进行测试属于对商品的必要查验,而且由于机器本身并非全新商品,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机身有划痕和磨损系原告造成,不能就此认定影响涉案商品二次销售。且被告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退回商品确有超出不合理范围的使用痕迹。综上,对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支持原告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交易亦应如此。网络购物打破了传统购物面对面的交易模式,消费者在购物时只能依靠商家的图文介绍,不能亲身感触实物,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故而指定“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此为对消费者的公平体现。同时,为了避免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在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退货后不影响商家进行再次销售,此为对商家的公平体现。

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一般不能以“已拆封”“已测试”“已使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申请。但是,如果超出查验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存在难以恢复的使用痕迹或价值已经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的,则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供稿:张倩、李静、柴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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