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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增值税上,业务人员如果与公司签署有劳动合同,按照约定的提成比例(或佣金比例)计算的提成(或佣金),就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在签署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业务人员领取提成(或佣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

业务人员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业务人员提供的是“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付对象是个人的但是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500元以上)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在企业所得税上,获得业务提成的人员属于支付单位的员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包括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非国有企业,员工提成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员工提成不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可以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其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实际支付”,计提但未支付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销售人员不是本单位员工,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由此可见,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不属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比例限制范围。

三、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不同情形,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不一样:(1)签署劳动合同的,领取提成(佣金)销售提成,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注意:有没有需要扣除的费用,比如有部分公司,将差旅费以及住宿费等费用都包含在里提成费用里,一次性支付,其实像差旅费等等费用。目前仅有保险企业的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再计算个人所得税。非保险公司虽然是以销售提成的形式体现,销售费用自理,税务机关无法掌握费用的真实性,一般不会扣除自理的费用。但如果采取相关销售费用实报实销(比如住宿费、差旅费、餐费、房租、水电费等),则实报实销的销售费用并非个人取得所得,直接不作为个人收入,也就不用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了。当然,申报纳税要求实事求是,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费用,而采取“买票抵账”之类方式操作,则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了。(2)直接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发票(且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税,而是由实际支付方(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如果预缴税金高于应交税金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清缴申请退税。(3)在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或注册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公司作为实际支付方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由注册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业务人员自行申报,按照“经营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税率5%-35%,目前有查证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情况,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一般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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