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党员、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是监督执纪执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现将相关规定分类梳理,并解析执纪执法要点。

党纪处分规定

“经商兼职”党纪处分规定

党员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务处分规定

“经商兼职”政务处分规定

公职

人员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务员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

人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企

人员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有多少公职人员有副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身份法规定

“经商兼职”身份法规定

公务员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必须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返聘)。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监察官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法官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检察官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警察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外交

人员

第三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有关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中的“违反有关规定”和《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中的“违反规定”,属于“空白条款”,类似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在认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违纪违法时,以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有关规定”的外延,包括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详见下表。

经商兼职“有关规定”

经商

投资

兼职

退休

离职

人员

近亲属

禁业

科研

人员

政法

人员

执纪执法要点

“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有多少公职人员有副业,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兼任职务”,是指在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经济组织”,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协会、基金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中兼任具体职务或名誉职务。违规兼职包括未经组织批准兼职,或经组织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额外利益。

边做“官”、边经商,难免公私不分,以权谋私,至少会使广大群众、其他没有“官”商背景的“经济人士”产生“合理怀疑”。禁止党政干部从事营利活动、兼职取酬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于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活动、兼职取酬,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活动、兼职取酬行为是否违纪违法,可以从其身份职务、是否在职等入手,结合是否经过批准、是否获取额外利益等关键因素予以认定。

公务员

对于公务员的规定最严格,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相关规定还根据公务员的具体类型作了细化。如《监察官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

事业人员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要根据身份、职务、行业规定、兼职行为性质等区别对待。首先,参公事业人员不得兼职取酬。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和“兼职取酬”的规定。其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得兼职取酬。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和《执行中组发[2013] 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等,并明确“其他领导干部”包括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

对于事业单位中未担任领导职务人员,能否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目前国家层面并无统一规定,是否违规,主要从三个方面判断。一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规定。二看其经济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可能影响正确履职、公正履职。三看是否按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政策,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此类人员只要根据文件精神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均不违规违纪违法。

国企人员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村社干部

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家没有特殊的限制。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能否经商、兼职,一看有无相关明确规定,如《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不得兼任上述职务。

二看其经商、兼职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职,侵害职务廉洁性。如政府雇员,在其管理服务领域经营企业或在此类企业中持有股份,与其管理服务对象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与其履职相冲突,应属违规。

离职、退(离)休人员

对于离职或者退(离)休人员,从业或兼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关键要看是否影响原任职务的廉洁性、是否经过组织批准、是否谋取非法利益等。《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系专业技术人员的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如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退(离)休后,经组织批准,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也可以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获取薪酬等合法利益。对于离职或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与原任职务无关的劳务活动获得报酬,从事属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日常经济行为,应与具有浓厚商业性质的企业兼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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