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

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8.《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二)可以兼职,但不得超过一定数量

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第“三(四)”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

2.……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三、五、六款……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管理需要在母公司、子公司任职,或因项目投资需要在被投资项目公司任职的,原则上只能兼任1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5.《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非经所在机构或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兼职

1.《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句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兼职。

2.《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的批评警示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训诫的纪律惩戒:

……

(二)未经所在机构同意,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者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九十八条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4.《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三十条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通过对上面兼职管理情形的总结,我们不难发现,兼职管理要么是为了规避潜在利益冲突的发生,要么是为了确保公司高管或者其他职工的工作精力。而一旦违反上述监管要求,就可能面临以下后果:一是由行业协会采取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自律惩戒措施,二是由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市场禁入等行政监管措施,三是接受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兼职管理中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一)何为兼职或兼任?

兼职与兼任并非严格法律术语,通常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负其他工作,而二者区别在于兼职意指本职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具有关联性,兼任意指本职工作与其他工作之间存在关联。

法律区别对待外部兼职与内部兼岗,究其根本是因为外部兼职更容易导致从业人员发生利益冲突,导致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的独立性降低副业有多少从业人员,影响投资人利益,对内部兼任或者兼岗等进行规范,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内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是为了落实岗位职责

(二)何为利益冲突

当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存在兼职行为时,其需要对另一份工作负责,不仅分走了专注于本职工作的精力,其利益来源也不再限于原公司,兼职工作给其带来的利益同样成为其行事考虑的重点,如此同时兼顾两方利益,很可能出现两方利益冲突,而该从业人员只顾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例如,投资管理人入股的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管理人为了使该公司后续能持续给其带来利益,便可能将投资者的投资款投入该公司,而枉顾这一投资是否有收益、是否能使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如此行径既损害投资者的权利,又败坏金融机构的名誉,却让不端的管理人盆满钵满,正因如此,法律才限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兼职,目的就是尽量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当然,导致利益冲突的原因不止兼职一项,也不局限于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还可能存在于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金融机构内不同部门之间、金融机构的不同客户之间,或者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何为影响独立性

兼职、利益冲突、独立性受影响是链条式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兼有他职的管理人面对利益冲突时,作出了倾向于其他利益的选择时,该管理人的独立性即被影响。独立性是否受影响,现有法律采取的是依据兼职或兼任的公司与所在公司的关系、兼职或兼任的职务与数量、兼职或兼任是否得到所在公司同意或监管部门批准等事实,进行推定的方式。

例如,《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其中一句”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是从兼职公司与所在公司的关系进行推定,由于两家公司利益可能相冲突,法律便推定这种兼职会影响高管的独立性副业有多少从业人员,从而规定禁止。该条文的另一句”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则是从兼职或兼任的职务与数量进行推定。相对较为宽松的限制以是否得到同意或批准为推定的依据,比如《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句“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兼职”虽然对兼职作出限制,但证交所的总副经理只要得到批准即可兼职。

三、金融机构落实兼职合规管理的方法

(一)建立兼职管理体系、明确兼职管理要求及后果

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兼职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手册最好都对兼职事项作出规制,也可以要求劳动者专门签署关于兼职事项的承诺书。

规制内容方面,既要明确从业人员已然出现违规兼职的后果,也要建立日常的兼职管理体系,包括利益申报制度等,预防违规兼职的发生。规章制度对兼职的限制应当不低于法律、金融业自律协会的要求,并且需要设置明确的违规后果,最重可以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违规兼职的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二)利益申报以及兼职管理

员工入职时往往会填写个人事项申请表,载明家庭成员的工作信息、个人持股信息等,利益申报往往是兼职管理的基础。

(三)相关人员违规之后的处分

1.监管机构的处分

我们就近年证监会对违规兼职人员采取措施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2022年广东证监局认定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在外兼职,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其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在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同样违反此条的还有宋某[2]、陈某[3]。2021年重庆监督局对王某出具警示函,因其在担任某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同时担任另外三家公司的董事,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该文件于2022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中的一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4],违反该条文的还有陈某[5]、许某[6]。

2.金融机构以从业者违反兼职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金融机构能否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将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兼职管理的最严厉处罚,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理解上海、北京法官对此的审判思路。

上海某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内部规章《某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行)》中吸纳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30条的规定“除公司同意外,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据此,法院以张某设立认定某公司、该公司与公司均从事期货居间业务为事实依据,认定张某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2018)沪01民终2328号判决书]。

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甚至对兼职施加了高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严苛限制,其《员工手册》中规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均属于重大(C类)过失,即予以解聘”,并在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黄东成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就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手册》及附件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认可其中的内容”。北京高院据此认定“该《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肯定了这一规章的效力,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兼职行为后,北京中院即认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北京高院也驳回了劳动者的再审申请[ (2018)京民申2036号裁定书]。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做好内部合规管理,尤其是建立事先利益申报制度才是兼职管理的关键,同时,通过研究因兼职被处罚、以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也能进一步领悟兼职管理的重点。

注释:

[1]文号:〔2022〕62号;

[2]文号:无;发文日期:2020.5.9;

[3]文号:无;发文日期:2021.4.12;链接:

[4]文号:无;发文日期:2021.4.30;链接:

[5]文号:无;发文日期:2021.4.30;

[6]文号:〔2020〕38号;发文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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