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房地产等行业销售人员离职后引发的提成工资争议增多,争议点除了本案所涉及的提成工资构成外销售提成,还涉及销售业绩和提成工资计算方式等。
在处理销售业绩争议时,可以参考成交报告单、房屋买卖合同、结算凭据、销售系统数据等综合判断;如果仍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周某到A公司任职置业顾问,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两部分构成,其中销售提成包括80%的销售佣金和20%的收楼佣金。
A公司的《销售提成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收楼佣金发放条件为业主办妥收楼手续、提交办理房产证申请资料后。
2020年,A公司无故停止周某工作,将周某移除公司的考勤系统及相关微信工作群,阻止周某进入公司办公及销售场所,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A公司以收楼佣金发放条件不具备、相关后续工作将由他人跟办完成、收楼佣金由新跟办人享有为由,拒绝支付周某收楼佣金。
双方发生争议,周某通过法律渠道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包括收楼佣金在内的全部提成工资31198.98元。
判决结果
劳动合同解除后,A公司是否应向周某支付收楼佣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周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情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销售提成,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由用工双方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提成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计件工资范畴,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计算方式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在薪酬制度中作出规定。
首先,A公司不支付周某收楼佣金既无合同约定,也无规章制度依据。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构成,但没有约定提成工资计付办法;A公司制定的《销售提成考核管理办法》对员工离职后原销售业务后续工作作出安排,但是并未对存在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是否支付收楼佣金作出规定。
因此,本案不能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处理。
其次,A公司因主观过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周某后续提成工资即收楼佣金。
A公司的《销售提成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收楼佣金在业主办妥收楼手续、提交办理房产证申请资料后全额发放,但在该条件出现前,A公司违法行使解除权,致使周某客观上无法继续完成为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等工作,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视为周某已经完成了后续工作。
另外销售人员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推销、签订合同、款项收取或协助办理按揭等前期销售工作,后期工作主要采用沟通、提醒、协助等辅助方式帮助业主收楼、办证,如支持用人单位不发放收楼佣金,既侵害了劳动者权益,也将助长用人单位为了利益而恶意行使解除权,从而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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