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具体内容前面文章已经提到过,这里就不多阐述了。在劳动法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从合同约定的形式予以规定的,包括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那么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是一回事嘛?在理论和实践中,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往往密切联系,竞业限制可以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手段99年保密协议是怎么回事,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减少劳动者泄露、非法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机会。有时候,人们会产生误解,认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一回事,或者说竞业限制仅仅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手段而存在。其实不然,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命题。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可以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手段,但竞业限制本身并不等同于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的内容也不仅仅是保护商业秘密;反之,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只有竞业限制一个途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要区别:

第一、功能作用,保密义务的功能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的功能既可能是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是约束劳动者就业范围亦或应对竞争对手“挖墙脚”行为。

第二、产生基础,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双方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在职期间,高管等特殊人员是法定义务,但是离职后就不做区分,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能使当事人产生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期限长短,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离职后两年。

第四、对价补偿,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而对于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合理的补偿费。

第五、法律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99年保密协议是怎么回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符合刑法等相关条文要件,则可能构成犯罪;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人则通常只需要依据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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