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这家律师事务所,实在太硬气了!

律所的五名律师(法律工作者)联名,并加盖律所公章,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这样的举动,为大勇。

8月4日,一则《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上书全国人大“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上书》的网帖在社交平台流传。

在相关网帖中,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提到,该所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办理了数起寻衅滋事案四大律师事务所,“深感寻衅滋事罪罪状表述的模糊性,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损害了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向贵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当年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罪名,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一直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

而在民间舆论场,“寻衅滋事罪”则日益沦为臭名昭著的“口袋罪”。

例如,山西男子庞雁冰在其个人公众号发表文章,对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执法进行舆论监督后,今年1月,遭到山东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跨省抓捕。

最终,山东警方在全国人民的骂声中“无奈”选择放人,称庞雁冰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决定终止侦查”。

又如,安徽淮南朱玉珍,因房屋被强拆后在抖音发布视频喊冤,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目前,该案仍在法院审理中。

在众多法律人看来,朱玉珍案是典型的地方政府采用刑事手段、寻衅滋事口袋罪,对付反抗强拆村民的司法操作。

事实上,“寻衅滋事罪”被滥用、被部分地方司法机关随意用以打击维权群众的案例四大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屡见不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知名法律学者罗翔就曾谈到,“寻衅滋事罪”是一种非常好用的罪名,它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

但“好用”不代表没有副作用,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要强,尤其当它存在巨大的滥用风险时。

话说回来,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个别律师、法学家公开发声谈论“寻衅滋事罪”存废,多年来时常有;

但像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这样,以律所的名义上书要求废除“寻衅滋事罪”,这样的做法,在笔者的视线中是头一回。

《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上书全国人大“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上书》一文指出:

“寻衅滋事罪”立法及司法解释存在缺陷。该罪罪状表述模糊,“随意”“任意”“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也没有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认定上的模糊性。

笔者注意到,这份立法建议,共由兰庆洲、于凯、马晓临、于兆燕、张文鹏五位律师(法律工作者)联名,并加盖了“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8月4日,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凯律师向笔者介绍,“本来不想写这个材料的,也怕给律所惹麻烦。但是近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几起寻衅滋事案,安徽淮南朱玉珍发抖音喊冤被控寻衅滋事案、吉林洮南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案、‘上访妈妈’唐慧寻衅滋事案,严重违背了天理、人情。”

于凯律师认为,实践中,导致司法背离民意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寻衅滋事罪”立法上存在的弊端,是“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的不确定性。

对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一事,有法律从业人员表示,这家律所非常有担当,不过,就怕当地司法局找这家律所的“麻烦”。

发表回复

后才能评论

本站所有资源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所有,这里所提供资源均只能用于参考学习用,请勿直接商用。若由于商用引起版权纠纷,一切责任均由使用者承担。更多说明请参考 VIP介绍。

最常见的情况是下载不完整: 可对比下载完压缩包的与网盘上的容量,若小于网盘提示的容量则是这个原因。这是浏览器下载的bug,建议用百度网盘软件或迅雷下载。 若排除这种情况,可在对应资源底部留言,或联络我们。

对于会员专享、整站源码、程序插件、网站模板、网页模版等类型的素材,文章内用于介绍的图片通常并不包含在对应可供下载素材包内。这些相关商业图片需另外购买,且本站不负责(也没有办法)找到出处。 同样地一些字体文件也是这种情况,但部分素材会在素材包内有一份字体下载链接清单。

如果您已经成功付款但是网站没有弹出成功提示,请联系站长提供付款信息为您处理

源码素材属于虚拟商品,具有可复制性,可传播性,一旦授予,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款、换货要求。请您在购买获取之前确认好 是您所需要的资源